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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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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3-21 作者:网络 点击:

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公正性,确保公开、公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和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规定,结合我市体能测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警察职位招录。

招录机关开展人民警察特殊职位招录要求不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报经市公务员局批准同意。

第三条 体能测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过程原则上实行全程录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体能测评工作实行分工协作责任制。

市公务员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机关体能测评工作,必要时派人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级招录机关体能测评考场开展巡视。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本地区体能测评工作,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市级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体能测评工作。

各区县、市级招录机关应成立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体能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区县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部门、招录机关及承担体能测评任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原则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担任,其余为副组长或成员。市级招录机关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本部门、纪检监察室、干部(人事)处及承担体能测评任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原则上由本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其余为副组长或成员。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体能测评内容及标准为:

(一)男子组


项目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13″1≤13″4
1000米跑≤4′25″≤4′35″
纵跳摸高≥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目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14″1≤14″4
800米跑≤4′20″≤4′30″
纵跳摸高≥230厘米


第六条 考生的年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日,以居民身份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考生在测评10米×4往返跑前可以练习,熟悉规则。


相关标签: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重庆公务员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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