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公正性,确保公开、公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和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规定,结合我市体能测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警察职位招录。
招录机关开展人民警察特殊职位招录要求不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报经市公务员局批准同意。
第三条 体能测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过程原则上实行全程录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体能测评工作实行分工协作责任制。
市公务员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机关体能测评工作,必要时派人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级招录机关体能测评考场开展巡视。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本地区体能测评工作,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市级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体能测评工作。
各区县、市级招录机关应成立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体能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区县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部门、招录机关及承担体能测评任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原则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担任,其余为副组长或成员。市级招录机关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本部门、纪检监察室、干部(人事)处及承担体能测评任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原则上由本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其余为副组长或成员。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体能测评内容及标准为:
(一)男子组
项目 | 标准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10米X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二)女子组
项目 | 标准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10米X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
第六条 考生的年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日,以居民身份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考生在测评10米×4往返跑前可以练习,熟悉规则。
第三章 测评准备
第八条 制定体能测评实施方案。各区县、市级招录机关应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体能测评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员局备案。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体能测评时间及地点、工作组构成、工作流程、成绩公布方式、工作纪律等。
第九条 确定体能测评对象。体能测评对象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十条 设立考场主任、副主任。体能测评考场应设主任、副主任3—5名。考场主任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招录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按规定全面主持体能测评工作;考场副主任由招录机关及承担体能测评任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按职责分工协助考场主任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组建体能测评工作组。
(一)监督组。负责对体能测评工作全程监督,在体能测评场地接受举报,对有异议的体能测评结论及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答复。组长由区县纪委监察部门、市级招录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担任,必要时设副组长,由区县、市级招录机关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设监督员数名,具体安排到各体能测评组履行监督职责。
原则上应当设录像员、照相员1—2名,负责全程录像及重要环节的照相。
(二)工作组。按每组考生20名左右设体能测评组(男、女分设测评组;原则上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应分在同一测评组),每组设引导员1名、监督员1名。引导员负责带队,将考生带往规定的考场,依照体能测评项目的顺序和考生抽签顺序组织开展测评;监督员随队监督。
设统分员2名,负责汇总考生各项体能测评成绩,填写《体能测评成绩公布表》,并请考场主任、裁判长、监督组组长在该表签字确认。
设报到人员数名,负责考生报到,查验考生身份,保管考生随身携带的物品。
(三)裁判组。负责按项目标准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评、成绩登记和向考生宣布成绩。裁判组由裁判长1名,裁判员数名、计分员数名组成。裁判长原则上应由取得一级及以上田径裁判资格的人员担任,裁判员由学校专职体育教师或取得二级及以上田径裁判资格的人员担任,计分员由其他工作人员担任。
(四)后勤保卫组。后勤人员负责体能测评的后勤服务工作,医务人员负责考生在体能测评过程中的医疗救助工作,保卫人员负责体能测评工作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选择标准的体能测评场地,一般设立候考区、准备区、测评区,准备好相关器材和资料,悬挂标语,张贴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考生须知、考生分组表(也可体能测评正式开始前张贴)、路标等,并在体能测评前一天对场地布置进行验收,设置警戒线,实行封闭式管理。
体能测评前应了解气象情况,如遇场地积水或天气恶劣等情况,不适宜进行体能测评的,经市公务员局备案同意,可暂缓体能测评或调整体能测评日期,并提前告知所有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
除天气、场地或组织方等原因外,不得因个别考生身体状况原因调整体能测评日期或时间。
第十三条 体能测评前,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级招录机关要集中对参加体能测评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掌握体能测评标准,熟悉体能测评流程,强调体能测评纪律。
第四章 测评实施
第十四条 体能测评开始前40分钟,各体能测评工作组人员在指定地点报到,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交由专人保管,领取测试器材、《体能测评考生须知》、《体能测评考生分组表》、《体能测评考生签到表》、《体能测评考生抽签顺序表》、《体能测评考生单项成绩记录表》、《体能测评考生成绩公布表》、《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考场情况记录表》、抽签号等,佩带好标志牌按时到岗。
第十五条 体能测评开始前35分钟,裁判员向裁判长报到。裁判长向裁判员说明体能测评项目、标准、流程及工作要求,并带领裁判员熟悉体能测评场地,做好体能测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开始前30分钟,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在报到处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报到,并按《体能测评考生分组表》的分组情况,在《体能测评考生签到表》上签到,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交由专人保管。采取分组抽签办法确定体能测评顺序,准确填写《体能测评考生抽签顺序表》,考生对所抽的顺序号进行签名确认。
对报到后的考生实行封闭管理,工作人员及考生不得擅自出入体能测评场地或对外联系,不得将抽签顺序号告诉他人。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当场宣布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
第十七条 体能测评开始前25分钟,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部门在报到处向考生宣读《体能测评考生须知》,裁判长向考生宣布体能测评项目、标准、流程及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体能测评开始前20分钟,裁判员、工作人员与考生在指定地点集体见面。如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裁判员、工作人员应回避,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开始前10分钟,各组引导员、监督员分别持《体能测评考生签到表》和《体能测评考生抽签顺序表》,依次带领考生进入测试点进行体能测评。其他未排到的体能测评组考生,可由引导员带到准备区做准备活动。
第二十条 裁判长宣布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裁判员进行动作示范后,考生依次逐项进行体能测评。考生完成一个项目测试后,裁判员当场将成绩记入《体能测评考生单项成绩记录表》后向该考生宣布成绩。一组考生测完一个项目后,裁判员、引导员、监督员核准成绩后在《体能测评考生单项成绩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若出现成绩不合格的,该考生也应在该表签字确认)。
按照体能测评顺序,前两项体能测评中有一项成绩不合格者,裁判员当场宣布该考生测评不合格且不得进入下一项目的测评。在体能测评中,考生自愿申请放弃测评的,经监督组组长核实,报考场主任同意后,可不再进行测评,由考生在《体能测评考生单项成绩记录表》不合格栏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体能测评结束后的当天,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监督组组长的监督下,统分员根据各组监督员报来的《体能测评考生单项成绩记录表》和《体能测评考生抽签顺序表》,将考生各项体能测评成绩填入《体能测评成绩公布表》,经监督组组长核准后,与考场主任、裁判长、监督组组长一起在《体能测评成绩公布表》上签字确认。
(二)在体能测评当天,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级招录机关将《体能测评成绩公布表》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本部门)网络公布,也可在三项体能测评后当场向全体考生公布。公布时,应具体明确考生的体能测评成绩及是否合格、是否进入面试等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组组长在汇总各体能测评工作组监督员的监督情况后,在《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如实记录工作程序、执行纪律等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体能测评原则上应在一天内完成。
参加体能测评人数较多时,经市公务员局同意,可在连续的若干天内开展,但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不得分别开展。
体能测评中,先测对体能消耗较小的项目,后测对体能消耗较大的项目,具体顺序为:10米×4往返跑(或纵跳摸高)、纵跳摸高(或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800米跑)。
体能测评开始后,原则上不得更换测试场地、测试器材和测试方法。若遇重大情况,经请示市公务员局同意,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体能测评三个项目全部合格者,具有面试人选的备选资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面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其他不是人民警察职位招录,报经市公务员局批准同意,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体能测评工作中,若有弄虚作假、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