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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关于2017年下半年招录录用人民警察44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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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关于2017年下半年招录录用人民警察44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泸州人事考试网 点击:


关于2017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4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泸州人事考试网:www.lzrsks.gov.cn发布,以下简称“公告”)。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具体范围详见职位表):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2018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不包含非应届全日制在校生)。

招考对象中“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此类考生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6年8月17日—1999年8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1年8月17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报名第一日)。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按照职位要求,报考者的学历和专业应为同一层次。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

2.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3.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4.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现役军人;

9.在读的非2018年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10.2018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

11.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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