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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2017年下半招录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62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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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2017年下半招录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62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四川人事考试网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务员局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6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ybrc.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6年8月17日-1999年8月17日期间出生),2018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即1981年8月17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8月17日(此次招警报名第一日);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

3.有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含专升本)、2018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在职的(含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公务员(参公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8.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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