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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2023年11月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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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2023年11月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日期:2023-11-08 作者:重医附一院渝北医院 点击:

渝北区人民医院2023年11月招聘临时工作人员11人

 

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系统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北卫计〔2018〕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时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时工作人员11人,具体招聘名额、岗位要求等详见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2023年11月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2023年11月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jpg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6.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2日;

7.考生须在报名时取得报考岗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及其他条件(如:资格证、执医证、规培证、进修证、工作经历证明等); 

8.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工作经历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等凭据。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1.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证书报考。尚在普通高校就读且未毕业的2023届高校毕业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2.《岗位一览表》中对“专业”有方向要求的,须在现场报名时提供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专业学科出具相应方向证明和毕业成绩单(成绩单须有相应方向的学科成绩记录)。若毕业证书已明确体现有方向,则不需提供相应证明。

3.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面试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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