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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系列: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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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系列: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开启

发布日期:2017-11-03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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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系列: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开启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常识是常识板块考查的重点,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新法以及法律时政热点进行命题,民法总则从草案到实施一直都是热点话题,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因此民法总则中的新规就更是备考的重中之重,乐恩教育今天带大家熟悉民法总则中的部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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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当父母没在孩子身边时,父母也希望孩子能得到很好的呵护,民法总则为其提供了选择。第一,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二,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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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父母暴虐孩子事件频频发生,民法总则规定父母的监护资格有被撤销的可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了监护权也逃不掉法定义务。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给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悔改权”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通过以上对民法总则中部分新规的介绍,乐恩教育相信大家已初步体会到民法总则的重要意义即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有很多亮点,乐恩教育会陆续为大家介绍,希望对大家理解民法总则以及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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