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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常见经济指标与衡量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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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常见经济指标与衡量对象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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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常见经济指标与衡量对象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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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公考法律赏识考查的重点板块,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是法律常识的高频考点,因此也是我们备考的重点,乐恩教育今天给大家分享这一考点,帮助大家更深刻的理解这一考点。


法律的设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规章的设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乐恩教育相信通过以上的分享大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有一个清晰、深刻的理解,不难看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主要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广义制定法的效力而划分的。乐恩教育在此呼吁大家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建设法制社会共同努力,为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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