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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2016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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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2016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乐山人事考试网 点击: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林业厅、公务员局《关于2016年下半年部分市州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川公局发[2016]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乐山市2016年下半年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40名(含森林公安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乐山人事考试网www.lspta.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招考范围:

本科及以上学历面向全国、大专学历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5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即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或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还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共招收40名,其中地方公安机关招录35名,森林公安机关招录5名,按类别分综合管理职位36名,警务技术职位4名。

招考单位、名额及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乐山

市2016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职位表》。

三、排序方式

本次招考的职位以市、县为单位,对条件相同的职位拉通排序。凡拉通排序的职位,在录用公示合格后按总成绩排名和录用名额,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本人依次选择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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