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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将在公众目光下接受检验,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公开,又防止了暗箱操作,条件成熟之时,不妨一试。
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报告,万鄂湘副委员长指出,“有些当事人或律师要求公开合议庭的笔录”,因为合议庭的笔录是在附卷中,合议庭讨论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是不能公开的,这个也没必要公开。但他同时建议,终审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应该公开。
的确,如果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惯例,合议庭笔录属于不能公开的法律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评议由审判长主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出现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意见必须详细记录在卷。”既然合议庭是“秘密进行评议”,自然就不会公开评议中记录的“少数人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审委会讨论记录、合议庭笔录一般都由法院内部保存,外界无法了解与查阅,仅能从判词中获知“一鳞半爪”。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会制定这个规定呢?这不仅是东方文化的内敛使然,更遵循了大陆法系传统。在评议过程中,审判人员激烈讨论,可以自由发表不同意见,往往因观点不同,会出现各持己见、争执不让的情形。在法院看来,当事人及其律师既拿到了裁判文书,已经“吃到了鸡蛋”,又何必再“看那只涨红脸蛋的老母鸡”呢?为了维护司法审判的威严,体现法庭审理过程的“一致性”,记载“交锋争论”的合议庭笔录于是“沉箱底”了。
问题是,公开合议庭笔录,包括“少数人意见”,究竟有没有必要呢?或者说,对于司法审判有什么不便或者危害呢?如果公开合议庭笔录,从当事人、律师、法学专业人员,再到普通民众,都能如临现场一般“亲历”案件在合议庭讨论过程。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将在公众目光下接受检验,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公开,又防止了暗箱操作,条件成熟之时,不妨一试。
从西方国家现状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公开的力度都前所未有。在欧美国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裁判文书都会公开,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公开。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多是以数据库形式整体上网,并提供免费的检索查询服务,也就是说,合议庭评议“少数人意见”会“原汁原味”地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