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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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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 点击:


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

渝组发[2005]4号,2005年4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与该职务层次相当的初任法官人选、初任检察官人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尚未安置的军队营职以下转业军官中录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 录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和试用。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是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国家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的规定,制定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对本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审批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计划;审批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录用名单。

第七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配合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和试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核汇总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计划;审核汇总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负责本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九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录用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录用计划,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汇总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计划,征得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汇总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条 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额数和拟录用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一条 录用计划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制定考试录用工作方案。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

报考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市委组织部根据本市法院、检察院人员需求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对这类报考人员的年龄等资格条件限制。

报考司法警察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条件。

报考人民法院书记员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笔试的组织实施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专业科目笔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合格分数线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商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考人员,可以免考专业科目,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第十七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或者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以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可视情况将部分考务工作委托市人事局实施,或会同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报考职位所需条件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要求,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报考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录用名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汇总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录用名单,经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初审后,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汇总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录用表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遇有争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或由市政府人事仲裁机构负责仲裁。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录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试用期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会同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条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一条 报考者所报职位,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关于任职回避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照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录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市委组织部宣布录用无效或者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问题时,应建议市委组织部按照规定处理。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报考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是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合法身份的人员,一律不予任职,不予核发工资,也不得在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交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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