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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基层公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案子时所适用的程序,选用独任制审判方式。接下来就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比照总结,希望为咱们带来帮助。
一、重点理论总结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1.民事诉讼案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应当满意如下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力责任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其他案子,当事人两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
(1)申述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子。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子。
(3)非讼案子:特别程序案子、公示催告程序、催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子。
(5)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子。
(6)第三人吊销之诉,第三人申述恳求改动或者吊销生效判定、裁决、调解书的案子。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
3.公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刑事诉讼案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应当满意如下条件,即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沛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贰言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贰言的。公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分,可以主张公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损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3)一起犯罪案子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贰言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公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