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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自治区特岗教师通知(19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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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蒙古自治区特岗教师通知(1961人)

发布日期:2020-06-03 作者: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点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乡苏师市特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44教师支持计划(2元-00实局托作队年式设,提京农村教区)精神,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聘名额

2020年我区拟招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1961名。其中,国家下达我区“特岗教师”计划数1561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自治区本级拟招票“特岗教师”400名(具体合配名额目附件3).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区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生村官”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的“特岗教师”或国家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不得报考。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得报考。

(二)招聘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农村牧区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没有违纪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

2、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自1990年5月1日以后出生,含5月1日)。

3、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近三年地(2018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报考乡村小学“特岗教师”岗位。

4、专业要求,所学专业应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

5、教师资格证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要求,2020年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参加本次考试可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书,但必须在1年试用期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若1年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6、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7、教育教字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四、招聘办法及程序

(一)招聘办法

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旗县、定学校、定岗位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2.按照国家要求,今年“特岗教师”一次招聘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按规定依次递补聘用或进行二次招聘,根据各盟市需求确定。二次招聘不再另行组织笔试,使用本次笔试成绩。未完成的招聘计划向社会公布后,第一次未被录取的考生重新填报志愿,自治区将根据各地未完成计划及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面试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选拔进入面试。具体补录时间等事宜,根据各地需求另文通知。

(二)招聘程序

1.公布岗位。招聘公告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服务云平台向社会公布。

2.资格初审。网报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通过网络将报名人员信息分发到相应招聘旗县所在盟市的考试中心。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到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对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初审确认。从7月13日开始,考生可以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3)

3.笔试。报名人员需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项笔试。笔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考生可用蒙文答卷,但同一张试卷必须使用同一种文字答卷。

笔试时间:2020年7月18日9:00-11:30(详见准考证)。全区分设8个考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考生可以就近选择考区参加考试。笔试在标准化考场组织进行。笔试成绩在2020年8月1日后公布,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

自治区将笔试成绩以盟市为单位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笔试合格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再次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人数原则按笔试合格人员1:3的比例进行面试;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劳技、心理健康、特殊教育以及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急需紧缺学科和报名人数较少的学科面试人数达不到1:3的,可按照笔试合格人员1:2的比列进入面试。

4.面试(试讲)。面试(试讲)工作由盟市或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面试重点考查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含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及专业和识教学能力。同时,组织面试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面试通过人员进行体检。

面试(试讲)时间:2020年8月3日-8月13日,具体时间、地点由相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人员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若因学校原因暂未领导毕业证书,可携带学校可携带学校开具的具有报考条件相关内容的学历证明,并在网上报名时上传学历证明图片,但必须在8月1日前提交毕业证原件)、《准考证》等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上述证件与面试名单信息或网报信息不符或证件有虚假的的,取消面试资格。

5.成绩确认。本次招聘考试的最终成绩由考生的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率计算生成。

6.资格审查。“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在考生报名、考试、公示期间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或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可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复审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7.公布名单。各设岗旗县根据计划数和最终考试成绩、体检结果,按照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拟聘“特岗教师”人选,加盖旗县人民政府公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盟市将所辖旗县拟招聘情况汇总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花名册》样表请在“特岗教师”招聘系统下载),加盖盟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公章后,于2020年8月16日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共同审核,审核确定后的拟聘“特岗教师”名单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期为5天。

8.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方式及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文通知;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标准、新课程理念、安全及突发事件预防知识、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法、教育教学技能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9.签订合同。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对于本次考试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先上岗的,各地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1年,且在试用期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若1年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原则应于秋季开学前将招聘的“特岗教师”派遣到设岗学校,设岗学校负责安排教学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编制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考虑,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和教师严重短缺的乡村学校,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特岗教师”安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原则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2人。

(二)设岗旗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住房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间的安全。

(三)设岗旗县(市、区)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3年服务期满自愿留任的,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旗县编制部门为其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聘用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对于今年新招聘的未取得教师资格的“特岗教师”,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在取得教师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

(五)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

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

(六)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六、“特岗教师”管理

(一)“特岗教师”实行聘任制,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特岗教师”数据库建设,及时核对、汇总和录入“特岗教师”的信息,并指定专人管理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对于离岗“特岗教师”的信息要及时在管理信息库中变更。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辖旗县(市、区)“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信息变化情况,要及时更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报送。

(三)“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特岗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特岗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七、待遇保障

(一)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自治区补助水平综合确定。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二)“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自治区范围内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且“特岗教师”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盟市、旗县(市、区)必须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

(四)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旗县(市、区)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两项可以累计。

八、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3.82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3.82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旗县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拨款部分及地方性津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依法缴纳“特岗教师”应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相关费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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