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依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正加紧制定研究制定配套落地的政策。
自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至该决定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也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预留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
新民促法实施日渐临近。近日,媒体爆出了部分省份“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此前,民促法修订“一波三折”,如今,“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制定,利益博弈仍在进行。
一、“单程票”性质触动敏感神经
民促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确定了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并做出明晰界定“依据分类制定相应的收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实施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在民办教育界,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性质的转设一直是敏感问题,近日一些省份的公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则触动了这根神经……
记者看到了河北省内部发布的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强调了非营利学校“单程票”性质,“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虽然只是一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文稿,不是最终定稿,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态度已现端倪。
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办学体制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阙明坤日前对大公记者表示,对非营利性学校而言,享受了国家和社会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财政扶持,“如果选择营利性需要补交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等等,操作难度较大,因此有些省份规定,非营利性不能再转为营利性。”
相比较,营利性民办学校转为非营利性则是“无障碍通途”。阙明坤解释,现在美国私立大学已经出现了从营利性转为非营利性的现象,“一些营利性大学也在寻求非营利性组织的身份”。
二、“过渡期”差异大是否合理
新民促法并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而是将划定过渡时间的权利下放至各省政府。
河北省的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通过政策引导,由举办者自愿做出选择。”
该文件明确了过渡时间,“过渡期限为五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关于过渡期,从目前各省内部发布的文件看,大多数是5年左右,一般是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
根据芥末堆报道,吉林省设置了3年过渡期;湖南省规定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可设立10年以上的过渡期。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所以适当延长,5到8年未尝不可。”阙明坤告诉记者,因为各省情况不同,所以将来推进时还是坚持一省一策、一校一策,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来推进分类管理。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在i-EDU投资人俱乐部采访时表示,具体新法、新政落到当地政策,会有差异和不同。“各地在新法新政落地过程中,最终的指向都是,根据当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定位、重点,以及方向,在基础之上,通过新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怎么把民办教育发展的更好,更符合当地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对举办者关注4个问题 有何规定
实行分类管理后,怎样补偿奖励?如何收费?财政是否持续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税收优惠?那么,各省公布的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1)补偿与奖励方案
现存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补偿与奖励方案关系到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对历史的尊重与肯定。
吉林省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申请并综合考虑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对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和不高于剩余财产总额20%的奖励。
河北省规定,2017年9月1日后的举办者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和奖励的依据。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湖南省则允许2016年11月7日前举办的民办学校选择退出或转型,实行政府购买或股权置换的方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学校的,在清算终止时,给不低于开办资金补偿出资人。
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看,民办学校终止时,允许出资者拿走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并对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给予补偿。同时对办学有成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会适当给予奖励。
阙明坤说,全国人大修法没有严格按照世界上通行的非营利性组织来定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是采取了现有的存量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给予补偿和奖励,对原始投资和人力资本投入予以认可和保护,并没有强行逼迫捐赠所有投入的资产,是尊重中国国情,尊重修法前的法律允许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这一现实。
(2)收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印发的《意见》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目前个别省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基本遵循了国务院的《意见》,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辽宁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湖南省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需保持在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的水平。
河北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阙明坤表示,实行按照市场优质优价、自主定价的原则是大势所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
(3)财政扶持举措
财政如何扶持民办学校是近几年业界的热门话题。
阙明坤强调,公共财政不等于公办财政,公共财政将民办学校纳入了扶持范畴,“这是体现教育公平的表现,也是增强民办学校公益性的表现。“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政府每年设立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3个亿,对民办高校进行扶持。
当前,上海市对民办高校按照生均五百至两千元的标准给予生均拨款,2015年的财政扶持资金达到七亿元;重庆市的财政扶持力度在全国是最大。去年的2016年的扶持资金达到了十八多亿元,重庆对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职、高中、专科、本科都进行了生均拨款。
辽宁省征求意见稿规定,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河北省提出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区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情况,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其中,还特别指出,“除两类学校共同享有的扶持政策以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4)税收优惠
同样受到举办者关注的还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底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当前,河北省的文件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率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味着企业所得税收15%。阙明坤认为,这条实行起来有难度,“税由法定,税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个省级政府的文件没有权力来规定,所以很难落实。“
记者了解到,国家教育部正在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抓紧沟通,有望可能会出台专门文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做出一些规定。
目前,仅部分省份在内部发布了民办教育实施征求意见稿,其他省份还在研究制定配套落地的政策。谈及修法后民办教育未来走向,王文源表示,由于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短期内民办教育会经历一段时间阵痛、迷茫现象,但是总体上,一定是向着更规范、更好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