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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促法即将实施:对民办教育释放了哪些信号?
新《民促法》还有三天就要实施了,民办学校业内还存在很多困惑。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义务教育项目的民办营利性学校在转型过程中如何理解相关法律;二是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的投资趋势。
理念误区易触碰法律禁区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几十年间,部分举办者习惯性用个体户思维办校,搞家族式管理,而忽视了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财产权这一与公司法人财产权近似的特征。
事实上,个人资产投入到学校就不再归属于个人,而是作为学校的财产存在。抱着“拎着鸡蛋篮子到市场上卖鸡蛋,卖不掉还归自己”的心态,只会导致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产生。
现有的义务教育民办盈利性学校在新《民促法》实施后都要面对转型清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前司长孙霄兵表示,在清偿欠债、工资、学费之后,如果此类民办校仍有剩余资产,则国家可结合三个因素提供补贴。
一是考虑举办者以前的出资情况;二是考虑举办者已经获得的合理回报;三是考虑办学质量。补偿判定涉及到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内容。
对于同时面向义务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1-9年级需要按照新出台法律进行拆分,因为举办者将不能在义务教育的九年范围内获利。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财产分类核查与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也要考虑各地规定。
营利性民办和非盈利性民办地位平等,政策落地还需时间
那么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如何做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的选择?
首先要说明的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位完全平等,这只是学校根据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行的模式选择。
民办校进行分类后,营利性学校将按照公司法要求来运行,即作为企业运营。举办人必须申请办学许可证,并在工商局备案。
不过,由于目前“一省一规,一校一策”的原则,国务院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各地方配套法规的后续落地仍将持续一至两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门槛目前不确定性较大。
选择非营利性则要按照公益事业的方式来运营,同时可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及用地优惠,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通过税务局的免税资格认定。
此两种民办校类型均为在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在财务、分配、投入方式上不一致。盈利性民办校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股,非盈利性民办校的员工只能拿工资,而且工资也会受到法律限制,不能过高。
此外,孙霄兵表示,两种类型民办校在内部结构上也存在区别,高等教育都应设置学术委员会,中职教育建议设立教学委员会,中小学则应该设置家长委员会,具体则按照学校层次和性质不同。
对于现有培训机构,孙霄兵则表示,老版《民促法》此前曾指出要对经营性培训机构另外制定办法,但一直未能落实。新《民促法》通过划分盈利性学校类型,为同为盈利机构的培训行业划出了位置,此后则可以用不同部门根据不同的登记方式来进行管理。
投资已热,民办学校仍在观望
新《民促法》中针对盈利性民办校的政策虽仍有调整的空间,但本次新法的推出无疑是中国首次明文规定允许资本被引入非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教学领域。
新《民促法》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公司形式存在,在拥有更大自由度(激励体系、收费限制等)的同时消除了教育资产证券化的障碍,给民办教育行业带来了发展的新契机。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教育行业资产证券化率不到5%, 新《民促法》此次可以被视为替非义务阶段民办学校扫除了证券化障碍,学前教育、职业教育、K12 课外辅导等学校类型在资产所有权与税收政策方面更为明确,更易满足上市要求。
针对外资问题,孙霄兵表示,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外合资办学有本质区别。中外合作是基于双方商定,而合资是按照资本大小来决策的。
目前只有中国才有通过合作办学引入国外资源的形式,但中国法律同时规定国家要取得多数股权,民办学校从这个意义上是不可以让外资进入和控股的,中国必须在教育领域保持国家主权。至于国际学校,由于此类学校是特殊类型民办校,所以另有执行规则。
现在有大批投资者有意愿投资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民办校,然而民办学校本身热情并不高涨。孙霄兵表示,虽然资本已经被允许进入,但教育教学机构与管理机构是否做好了接受投资的准备仍是问号。
新《民促法》无疑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公开允许建立对资本开放的盈利性民办学校还是新生事物,政策和需求都要有时间适应。孙霄兵表示,在此背景下,尽管资本已经想好了利益最大化的每一步策略,民办校仍对当前投资趋势、利好以及方向持观望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