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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市公开考核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工作简章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供求不平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714名,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
640名,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74名。具体招聘单位、名额和专业等详见附件1-4。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招聘条件(详见附件1-4);
5.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至少5年;
6.年龄35周岁及以下,招聘麻醉、医学影像、精神病、儿科、妇产、医学检验、口腔等7类专业毕业的人员,或具有招聘岗位相对应的执业医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可放宽至40周岁。其中,应聘渝东北、渝东南片区,具有招聘岗位相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具有相应执业医师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任职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任职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若附件1-4对年龄作出其他要求,从其具体规定。年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简章发布之日(即2017年9月30日);
7.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8.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9.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补招岗位(招聘人员在读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按有关规定分3年予以补助),限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要求考生具有重庆市户籍(区县另有要求的除外,见附件4
;重庆市户籍是指招聘对象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前的户籍所在地)。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截止2017年9月30日,仍系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式在编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组织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实施,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县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复审、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7年10月12日9:00—2017年10月18日24:00期间登录重庆市医药卫生人才网(网址:www.cqwsrc.com)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或同一条件下依据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岗的同一类岗位,具体见附件)进行报名,不能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初审报考资格。各区县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各区县应及时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17年10月
20日24:00以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核。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岗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岗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聘有关区县人力社保局、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见附件1-4)。
4.打印报名表。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在2017年10月 22日24:00以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报名表。
(二)现场资格复审
1.现场资格复审。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持报名表、身份证、与报名时提交的同底1寸彩色照片2张及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各区县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可登录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
2.现场缴费。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后,须现场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
3.领取准考证。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按照各区县通知时间及地点要求领取准考证。
4.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实际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须达到2:1。未达到该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考核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其中附件3“其他区县”的乡镇卫生院(不含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附件2“渝东北、渝东南片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招聘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可放宽开考比例。麻醉、医学影像、精神病、儿科、妇产、医学检验、口腔等7类专业,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
六、考试考核
(一)考试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方式由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考生可登录有关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查询,详见附件1-4。
各区县考试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应事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意。
(二)考试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1.
附件1、2、3的岗位。对岗位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实际报名人数之比达到1:5的岗位,须在考核前进行笔试;对未达到1:5的岗位,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结合实际研究是否先行笔试;进行笔试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至少不低于1:2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人选;对报考人数未形成竞争的,考核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采取考核方式的,考核成绩当场公布。
如有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60%+考核成绩×40%。如未设置笔试环节,考生总成绩=考核成绩。
2.
附件4的岗位。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采取专业知识测试+面试(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考生总成绩=专业知识测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生总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及考生成绩等招聘有关事宜在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若附件1-4无其他要求,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执业资格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计生委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和渝人社〔2017〕196号等文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经区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后,可进行一次性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在各区县人力社保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等门户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通讯畅通。
拟聘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重庆市人力社保网站、区县人力社保网站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拟聘岗位和考试考核成绩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送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有关政策
(一)本次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在招聘单位工作满5年后方可流动或辞聘,若未满5年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诚信报考。对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等以及出现其他经认定为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记入本人诚信档案,至少5年不得参加重庆市范围内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处理。
十一、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一)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按附件1-4中的联系电话咨询所报考的单位或部门。
(二)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67769445、023-63631020
(三)招聘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4
本简章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3:重庆市2017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紧缺实用人才公开考核招聘岗位一览表
附件4:重庆市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公开考核招聘岗位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