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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江歌案背后的法律常识(下)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随着江歌案在网上的热传,乐恩教育也在实时关注,因“火热”事件背后所涉及的考点则是我们备考当中的热点。乐恩教育在关注江歌案时发现大家有各种疑问比如中国对江歌案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对凶手是否有追诉权?乐恩教育发现这些疑问背后的法律知识也是公考法律常识的常考知识点,今天乐恩教育在中国法律语境下给大家分享这些疑问背后的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属人管辖”原则。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其国籍并没有官方声明和证明只有等到下个月东京审理案件时才知道,如果假定其国籍是网上所传的中国国籍,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然如果陈世峰已经加入或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也就常说的“保护管辖”,本案陈世峰所犯罪行在日本属于应受法律处罚的重罪,被害人江歌被害时具备中国国籍,同样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此中国对该案也有刑事管辖权。而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陈世峰的罪行进行处罚,其前提是要将陈世峰引渡回国,而中日两国目前并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因此本案要将陈世峰引渡回国存在很大现实困难。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如果陈世峰的罪行成立在日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且没有被判死刑,若被遣送回国或刑满释放后回国,我国仍然可以对其罪行进行追究,但应当考虑其在日本已经受过的刑罚情况,再判处死刑的几率也不大,这也是很多人参与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签名活动的原因之一。法之美在于其正义的血性,这是全世界法律的共性,相信正义终将得到弘扬,江歌案亦是如此。
通过的以上的分析,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常识已经理解,乐恩教育在此呼吁大家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弘扬法的精神,构建和谐社会,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