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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民法渊源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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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民法渊源的变化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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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民法渊源的变化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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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公考法律常识考查的重点,我国民法今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民法总则》的颁布以施行,《民法总则》从草案到生效一致都是法律界热议的话题,而其中《民法总则》关于民法渊源的规定就是热议话题之一,那么它也是我们法律常识备考的重点,今天乐恩教育给大家分享这一重点,让大家理解这一重点。


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即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可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法的直接渊源即对裁判案件的法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的间接渊源即对裁判案件的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会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民法的直接渊源有法律、习惯、法理。其中的法律要做广义的理解;其中习惯是指习惯法,客观存在的习惯要具有习惯法的效力成为民法的直接渊源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它是一种惯行,即它是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的事实,并且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对它产生了法的确信(如果自己的行为不符合这一惯行就是违法),

2、制定法对某一事项无明确的规定,(习惯法只具有填补制定法漏洞的作用)

3、这样的习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文直接规定);其中法理在本条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通常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确定法理是民法的直接渊源,比如民法中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现的平等原则、类推适用等。我国民法的间接规范:学理通说观点、判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法律共同体成员的法感情比如同情弱者、保护妇女儿童的法感情、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我国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把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规定为民法的直接渊源,而《民法总则》第十条没有再做出这样的规定,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也就成为了民法的间接渊源)。


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意义重大,一定程度上为法律的安全性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乐恩教育相信通过以上的分析,大家已经对该条文有一个深刻的理解,那么在考场遇到相关考题时就能轻松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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