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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系列:高频考点-法定连带责任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民法是公考法律常识的常考板块,其中连带责任更是高频考点,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法定的连带责任则是属于常识备考的重点。乐恩教育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把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总结为以下几种,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一、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情形。这些法定情形都是备考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做出保证的承诺应当谨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合伙的连带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是民法中的常考点,其中涉及的连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
②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③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⑤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⑥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涉及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①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③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以上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既是公职考试的备考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乐恩教育希望大家在备考的同时能够把这些规定加以运用,“法律”使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