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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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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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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常识一直是公职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刑法的考查极其细。并且部分题目的设置需要广大考生对刑法相关知识点(法条)进行运用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刑法的考点比较集中,其中一个高频考点就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乐恩教育此文为大家分享的是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比如:故意杀人,A用匕首捅B10刀为作为、积极的举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注意不作为的条件:应为(应尽义务)、能为(能够履行)、而不为(不履行)。

注意不作为的区分是常识以及定义判断的常考点。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为包括:①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如:父母对孩子有养育的义务。②职务、业务引起的义务,如:着火时,路人没有救火的义务,消防警察必须救火、有义务,如果消防警察不救火为渎职类犯罪。③先行行为引起的应为,是指某人做的行为创设了某种危险,有救助的义务。如:一个成年人带一个小孩去游泳,如果小孩溺水,那么成年人负有救助的义务,因为之前带小孩游泳创设了危险那么负有看护且救助的义务。第二,能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有能力做到。比如:如一个成年人带一个小孩去爬山,小孩不慎落水,成年人如果不会水,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要求其必须下水,但应寻找树枝、打电话等救助。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1、实际损害,如:A杀B,A死亡,有实际损害、有结果。

2、危险状态,如:某人失恋、考公务员没考上等,心灰意冷后到井里放了鹤顶红,如果没有人喝井水也构成犯罪,因为构成危险状态,所以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考生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A开枪杀B,B中枪而亡,开枪与死亡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迷信犯。如:A恨B,A每月都去找巫婆,诅咒B被雷劈死,结果第三个月后B被雷劈死,此时A不承担故意杀人罪,因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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