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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公务员考试网发布,2018重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公告预计在8月中上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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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重庆下半年公务员笔试辅导(10天10晚 基础培优班)
常识积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常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刑法的考查极其细。并且部分题目的设置需要广大考生对刑法相关知识点(法条)进行运用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刑法的考点比较集中,其中一个高频考点就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乐恩教育此文为广大考生分享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杀人、希望他死。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听之任之、死不死不管)。
(二)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如:看仓库的看守烟瘾犯了后抽烟,但是没料到仓库中为几桶柴油,造成着火。此时看守构成失火罪,因为看守应当预见抽烟行为会点燃柴油。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所以属于失火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如:被害人为摆脱行为人的殴打和纠缠而跳入水中,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溺水死亡),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会上岸,最终被害人溺水死亡,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区别: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比如:看仓库的应该预见有柴油,但是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指预见到但是轻信能避免。
注意干扰选项通常设置为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客观上无可能预见或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案例:一个女生走在公园里散步,突然看到草丛中有条蛇,于是处于惊吓大声的叫出了声,正好旁边有老头造成心脏病复发死亡,此时大声叫的女生不承担任何刑责,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该人不可能预见会把人吓死,所以不承担任何刑责。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主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受法律保护,比如:友谊、爱情。比如A的女朋友被人追走,如果A报警,要求出警挽回女朋友,此时警察不会出警,因为爱情不是受刑法所保护的。第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的人、物质表现,犯罪客体是指抽象的社会关系。比如:盗窃罪,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抽象),犯罪对象为钱包本身(具体的物);故意杀人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抽象),犯罪对象为某人本人(具体的人)。第三,犯罪客体为要件,犯罪对象不是要件,因为有的罪只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对象。比如:偷越国境罪,张某偷越中俄边境,侵犯了国家边境管理制度(犯罪客体),此时没有具体的人或者物被侵犯,因为国境为虚的东西,即只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对象。
通过以上的理论以及例子分享,小编相信广大考生对于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的考点已经有了一个更深的了解,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不单单在常识中会考查,在我们的定义判断中也时常有题目涉及。民法和刑法其实都来源于我们生活,民法离我们“视野”近些而刑法离我们“视野”要远些,小编希望广大考生能在生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