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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公务员|村官|交通执法冲刺班开课(2天 行测+申论)
常识积累:不是所有“朋友”都能和你“同甘共苦”
————共同犯罪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常识一直是公职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刑法的考查极其细。并且部分题目的设置需要广大考生对刑法相关知识点(法条)进行运用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刑法的考点比较集中,其中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共同犯罪,但要想真正理解和识别共同犯罪需各位考生把之前乐恩教育分享的犯罪构成熟悉。今天乐恩教育主要为大家分享的是共同犯罪的知识点,以便广大考生能在考场上能快速识别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二人以上。但不一定所有的二人以上都是共同犯罪。例外情形:间接正犯,即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利用。例子:医生想杀患者,将有毒的针交给护士,让护士去注射,护士和医生不构成共犯,因为护士只是被当做工具,此时医生属于间接正犯,一人担责。
2、主观:必须共同故意。①两人过失或一人故意、一人过失都不属于共犯。例子:在押解犯人的过程中,中途休息时,押解的人睡着,导致罪犯逃跑,此时罪犯属于故意,押解的人属于过失,两人不是共犯。②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不算。例子:两人约定卖走私物品,其中一人借此机会贩毒,贩毒的行为两人不构成共犯。
3、客观:必须有共同行为,即有意思联络、共同协作。注意:同时犯不算共犯。例子:A小偷去偷东西,遇见同行B小偷,两人相视一笑,继续各偷各的,两个小偷不是盗窃共犯,因为两人没有共同行为。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共犯人的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处罚
概述: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处罚:
(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例如:黑社会组织中的负责人(老大),对社团计划的犯罪,老大需要全部承担责任。
注意:小弟出去干私活,老大不用担责。例如:某一黑社会组织中的负责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一个成员自己出去杀人,此时老大无需担责。
(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注意:主犯不从重处罚。
(二)从犯及其处罚
概述:从犯即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
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假设共犯当中有三个人,那么不可能三个人都是从犯,因为从犯是相对的概念,有主要,才有次要,有主犯,才有从犯。
(三)胁从犯及其处罚
概述: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容易考查的方向:有些人是完全被强制的,甚至丧失意志,此时不是犯罪,不成立胁从犯。
例如:A将B捆起来,给B塞一把枪,A握着B的手,A用B的手指扣动扳机打死了C,此时B不属于胁从犯,因为B是完全受强制的。
(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概述: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例如:老人重男轻女,非常封建,跟儿子说:“若生女孩,就给你一百万将其掐死”,此时老人属于教唆犯,因为老人是在利诱儿子将小女孩掐死。
注意:教唆犯没有单独的罪名。没有教唆罪的说法,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嘴。教唆杀人,定故意杀人罪,教唆放火,定放火罪。
处罚:
(1)对教唆犯,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定罪,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定罪。
(2)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为小孩辨识能力低,把孩子带坏对社会危害非常大。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称为教唆未遂。①例如:甲教唆乙杀人,结果乙没有去,此时甲也要承担杀人的责任,但是会被从轻或减轻。②再如:甲教唆乙杀人,而乙却把目标强奸,此时甲要对杀人担责,而不对强奸担责。
注意:共犯中,一人既遂,视为全部既遂。
例如:两人想要杀人,将目标捆好后,其中一人心软走了,另一人将目标杀死,此时走了的这个人不算犯罪中止,因为不符合有效性,乙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若想中止,要阻止结果的发生。
通过以上的理论以及例子分享,小编相信广大考生对于共同犯罪的考点已经有了一个更深的了解,共同犯罪的区分不单在常识中会考查,在我们的定义判断中也时常有题目涉及。法律规定了要满足主观、客观才能认定为共犯,同样在备考的道路上,小编建议广大考生可找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在公职路上奋斗。最终实现共同的公职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