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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概述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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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一直是公职考试中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宪法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宪法的概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鉴于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广大考生在备考时也应将宪法纳入我们备考的重点。乐恩公考将陆续为广大考生分享宪法相关的知识,以便广大考生备考。首先带大家走近宪法。
(一)用法津约束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解释宪法,全体公民为了管理社会的需要而共同创造了国家,宪法其实是社会全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签订的约束双方行为的根本性的契约。而全体公民之所以要与国家签订宪法这个根本性的契约,是因为全体公民希望国家利用好公民赋予其的权力,一方面能够管理社会,保护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无产阶级革命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也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因此,如果我们可以用一句话表达宪法的核心主旨,那么,这句话就是“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体 | 公民 | 国家 |
调整对象 | 公民的行为:权利 | 国家机关的行为:权力 |
法律关系 | 公民——国家机关 |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
注意:
①在价值判断上,公民权利才是根本,国家权力只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手段。
②人民创造了国家,所以才有人民主权原则。
③正因为人民主权原则,所以宪法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有基本人权原则。
④国家权力可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可能伤害公民的权利,所以要用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
⑤为了让国家权力更好地为公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有必要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让三个权力互相制约,所以才有权力制约原则。
(二)宪法的词源
1、现代宪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根本法,其二是组织法。
2、古代中国宪法的词义没有根本法和组织法之意。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的代表人物是郑观庇(《盛世危言》)。
3、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侧重于组织法。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三)宪法的持证与本质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对未来的追求,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设置等。
②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通常或批准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注意:
①只有成文宪法也即宪法典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两个最高,其一,一切行为的最高;其二,一切法律的最高。
②只有成文宪法也即宪法典的制修程序才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③宪法的最高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权力的存在只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要以法律控制国家权力。
2、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点:
(1)根本性:尽管宪法的调整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规范规定的只能是国家和社会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能规定具体事项。
(2)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指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其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均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
(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法,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宪法规范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其规范的表述具有概括性。
(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
(5)稳定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宪法的规定是停滞不前的,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3、宪法的本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宪法的本质就是各种政治力盐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因此,所谓宪法,就是现定国家的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应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一国的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因此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者制定宪法,在法律文件上大多明确表述为宪法,且冠以国名。但也有例外,并非所有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带有“宪法”,如在我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属于成文宪法,但在名称上并不带有“宪法”字样。成文宪法的制修程序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如我国的宪法修改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但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即可。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国家,比如中国、美国等。关于成文宪法国家,大家要注意,尽管成文宪法国家具有宪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的渊源只有宪法典,还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同际条约等部可以成为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如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的美国,即存在着大量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等宪法渊源。美国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即由首任总统华盛顿所创立,作为美国著名的宪法惯例,除二战期间由于战争原因为罗斯福总统打破之外,为历届总统所遵循。该宪法惯韧直到1951年方以第22条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的宪法渊源也是如此,除了宪法典,坯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同际条约。
(2)而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则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其中自宪法性法律的制修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其特征在于尽管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名称,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有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等。
2、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指其制修机关和程序均严格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宪法典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制修机关和制修程序要严于一般法律。因此,刚性宪法往往就是成文宪法。如我国的宪法即属于刚性宪法。
(2)柔性宪法,指其制修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其制修机关和制定程序与一般法律无异,因此,不成文宪法往往就是柔性宪法。如英国的宪法就是由一系列的宪法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的。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都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提出的。
3、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1)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如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我国清朝于1908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2)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如美国、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
(3)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英国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等。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并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文本在社会生活中贯彻落实是官方和学界的一个共识,因此此部分应是我们备考的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