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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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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概述

发布日期:2018-10-12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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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概述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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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一直是公职考试中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宪法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宪法的概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鉴于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广大考生在备考时也应将宪法纳入我们备考的重点。乐恩公考将陆续为广大考生分享宪法相关的知识,以便广大考生备考。首先带大家走近宪法。

(一)用法津约束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解释宪法,全体公民为了管理社会的需要而共同创造了国家,宪法其实是社会全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签订的约束双方行为的根本性的契约。而全体公民之所以要与国家签订宪法这个根本性的契约,是因为全体公民希望国家利用好公民赋予其的权力,一方面能够管理社会,保护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无产阶级革命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也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因此,如果我们可以用一句话表达宪法的核心主旨,那么,这句话就是“用法律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体

公民

国家

调整对象

公民的行为:权利

国家机关的行为:权力

法律关系

公民——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注意:

①在价值判断上,公民权利才是根本,国家权力只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手段。

②人民创造了国家,所以才有人民主权原则。

③正因为人民主权原则,所以宪法必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有基本人权原则。

④国家权力可能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可能伤害公民的权利,所以要用法治原则约束国家权力。

⑤为了让国家权力更好地为公民权利服务,国家权力有必要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让三个权力互相制约,所以才有权力制约原则。

(二)宪法的词源

1、现代宪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根本法,其二是组织法。

2、古代中国宪法的词义没有根本法和组织法之意。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的代表人物是郑观庇(《盛世危言》)。

3、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侧重于组织法。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三)宪法的持证与本质

1、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对未来的追求,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基本制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设置等。

②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通常或批准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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