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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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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1 作者:国家公务员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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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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