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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的历史发展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常识一直是公职考试中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宪法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宪法的概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鉴于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广大考生在备考时也应将宪法纳入我们备考的重点。乐恩公考将陆续为广大考生分享宪法相关的知识,以便广大考生备考。乐恩公考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条件
I、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又可称为制宪,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认为 “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建立国家机关,并保障基本权利。但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为了制定宪法,各同通常根据制宪的需要,成立各种形式的制宪机构。
1、制宪权
现代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要求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因此制宪权是一种主权行为,在逻辑上先于国家,能够使国家权力合法化。
2、现代国家制定宪法,一般遵循以下制宪程序:
制宪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罔人民代忐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是调棋宪法规范与 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一般地,宪法修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其二,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考虑到宪法的稳定性,各个国家的宪法修改都较为慎重,如《美国联邦宪法》 自 1787 年制定至今,仅仅通过 27 条修正案。我国现行 《宪法》 自 1982年 12 月 4 日施行以来,也只有 5次 52 条修正案。
L、修宪权。
修宪权是一种基于制宪权而产生的派生性权力,由宪法确定其主体及程序。我国《82 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修宪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
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制宪权属于主权行为,归属于主权者所有;修宪权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但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比较,制宪权、修宪权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属于能够创造其他具体组织性国家权力的权力。
3、宪法的修改方式。
宪法修改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宪法并无统一规定,甚至有些国家,如我同的现行宪法并没有规定修改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和各国宪政实践看 ,宪法修改大体上有两种 方式:(1)全面修改: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2)部分修改 :对宪法个别条款的增加 、修改、删除 ,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 保证宪法的灵活性 。
一般地,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更 ,导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重大冲突时,会发生全面修改。部分修改的方式因为能够兼顾宪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而优于全面修改。
小编下面为大家附上2018宪法修正案的一览表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考生重点关注新增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