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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刑法常考罪名
——强奸罪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公职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出题常以具体情节作为题干,而考生在做题过程中往往出现题干情节判断不清的情形,而此情形通常是考生知识点掌握不够牢固,知识点容易混淆。乐恩教育在将陆续为广大考生梳理刑法分则中常考的几种罪名,而出题人通常以热点为背景出题,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近年有很多重大案件引起我们的关注,其中滴滴司机因强奸获刑的案件引起了广泛讨论,因此首先为大家梳理的是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为法条)
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普通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的不法和责任要素?其法定刑升格条件包含哪些情形,怎么判断?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出题的出题角度,同学们都应掌握。
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1)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主)决定权。
①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故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主决定权。
②性的自主决定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还包括性交对象、时间、人数、方式、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因此,以违背妇女意志的方式、时间、地点或者人数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仍然成立强奸罪。例如,小华与卖淫女小红约定“包夜服务”,小红与小华性交后借故离开,小华追回小红后,使用暴力强行性交的,甲成立强奸罪。如果小红没有离开,小华使用暴力强行与之性交的,甲也成立强奸罪。但是,小华在小红熟睡时与之性交的,不成立强奸罪。
应当如何理解普通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的不法和责任要素?(2)普通强奸罪的不法与责任要素。
①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注意:“婚内强奸”即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基于刑事政策等原因,“婚内强奸”通常不以强奸罪论处,而是根据案情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但是,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轮奸妻子的,或者丈夫当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②强奸罪的行为内容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即违背妇女意志,要求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强奸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行使不法有形力。其内容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还包括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其对象仅限于被强奸的妇女,如果针对其他人或者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则构成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等(并罚)。
第二,“胁迫”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①胁迫的内容、手段、方式多样,但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②通过第三者胁迫或者书面胁迫时,由于不存在紧迫的危险,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③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认定为强奸。
第三,“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
第四,“强奸”行为指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如果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性器官结合(插人说)为强奸罪既遂标准。
第五,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即女性,不限于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