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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知识判别考点:国泰“民”安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令系统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令,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令标准系统的建立,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民法总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行测考试知识部分的重要考察内容。接下来中公教育专家跟咱们一同聊一聊《民法总则》中的亮点:监护准则。
监护准则,是指对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维护的一项准则。监护准则的建立完全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总则》规则的监护方式主要包含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直接根据法令规则而发生监护人的准则。《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则, 爸爸妈妈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有监护才能的人按次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许安排,可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才能的人按次序担任监护人:(一)爱人;(二)爸爸妈妈、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许安排,可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在必定范围的人员中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准则。《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则,对监护人确实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别的《民法总则》在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则的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和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一条)两种方式,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准则实行监督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令监督准则的完善和发展。